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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保险诈骗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村**庄**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皖KC****起亚牌小型汽车的登记车主为马某某,系张某某(已判刑)妻子。该车在阜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亦为马某某。2018年许,该车辆一直由张某某管理、使用。

2019年4月中旬,骆某某(已判刑)借用张某某皖KC****起亚牌汽车, 2019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骆某某的朋友杨某某(音,身份不详)驾驶该机动车载骆某某行至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与西城墙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骆某某遂电话告知张某某该次事故不能报保险。后在张某某的指引下,事故车被拖至阜阳市颍泉区青网科技园附近。4月16日11时许,张某某联系拖车将该事故车拖至阜阳市颍泉区依泉雅苑小区附近的大通汽车维修店,后张某某电话叫来骆某某,为查看该事故车被撞情况以及预估修车费用,骆某某又叫来会修车的朋友周某某,周某某同时约上汽车维修师傅木某某来到大通汽车维修店。为获取保险赔付,周某某等人提议伪造另一起交通事故报保险。当日晚21时许,骆某某在颍泉区西湖社区西湖幼儿园附近伪造其驾驶皖KC****起亚车撞到桥墩,造成车辆、桥墩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即时,骆某某向**支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周某某到伪造事故的现场并联系颍泉区新集志伟汽车维修店给予维修事故车辆。在事故理赔过程中,周某某委托丁某甲办理了内容虚假的“中市街道办事处西湖社区收据证明”后,周某某将该证明交给骆某某,骆某某又交予张某某提供给**支公司索赔。2019年6月6日**支公司支付车主马某某理赔款28200元,包括修车费23000元及桥梁损失5200元。2019年6月13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4000元。

案发后,马某某将骗取的保险款退还给**支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及其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殷某某、陈某某、马某某、丁某甲、瞿某某、木某某、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骆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骆某某、张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娅娣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5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页。

3.被害单位**支公司,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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