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新沂市**大楼**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17年11月、2015年8月、2018年6月、2018年4月先后办理了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81600********)、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1016********)、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45812302********)、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99601********)四张信用卡。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欠款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使用上述四张信用卡进行网络赌博活动,逃匿并改变联系电话的方式躲避银行催收。至2019年10月,透支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本金49489.11元,透支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34283.52元,透支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8953.84元,透支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28529.42元,共计透支人民币121255.89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上海虹桥高铁站派出所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偿还新沂市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本金5500元,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3500元,农业银行信用卡本金25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农村商业银行、广发银行催收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新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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