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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罗某某(已诉)租住在绵阳市涪城区****城*期*栋*单元*号,在该房间内先后伙同陈某某(已诉)、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甲(已诉)一起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做盗刷他人信用卡代购酒店订单和机票的生意,其中,李某甲主要负责在网上发布低价出售机票的虚假信息并接单,罗某某主要负责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负责拨打航空公司电话订购机票。

现已查明:(1)2018年5月23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李某乙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360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2)2018年5月30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葛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450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3)2018年5月30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李某丙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243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4)2018年6月3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183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5)2018年6月9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张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356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6)2018年6月12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黄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14257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7)2018年6月13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龙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7584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8)2018年6月13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曹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2528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9)2018年6月13日,周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唐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8034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盗刷,系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为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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