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镇**便利店内,利用看店时机趁其女朋友即被害人沈某某不注意时,私自拆除了光大银行寄来的被害人沈某某信用卡包裹(账号00062597606********,户主沈某某)。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将该信用卡开卡、更改信用卡关联的手机号码,并将该信用卡绑定至被告人周某某本人微信账号。此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未提前告知被害人沈某某的前提下,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9日利用该信用卡先后三次盗刷共计25985元(人民币,下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共计25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伯伟

检察官助理:谢文强

2020年9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1054****。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