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华蓥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与魏某某(分案处理)、蒋某、于某、肖某、袁某6人搭乘一白色货车准备从孟连偷渡出境前往缅甸打工,当车行至孟连县**镇附近时被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次日孟连县公安局对6人作出罚金的行政处罚,6人相约入住孟连县**酒店。2020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岩某甲、岩某乙(二人另案处理)联系蒋某、于某、周某某、肖某、袁某、魏某某并驾车运送6人前往孟连县**牛场搭乘犯罪嫌疑人岩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云J*****白色货车前往边境偷渡出境,当车行至**镇**村***组附近时被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蒋某、于某、周某某、肖某、袁某、魏某某6人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蒋某、于某、肖某、袁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指定居所后失联,我院于2020年6月24日批准逮捕蒋某、于某、肖某、袁某,现公安机关已将四人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偷越国(边)境被抓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检察官助理:黎晓萍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指定监视居住在孟连县**镇***酒店,联系电话18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