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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从合肥乘坐飞机到达昆明,后至镇康县**镇,5月27日凌晨6时57分,被告人周某某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从镇康县**镇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途经镇康县**镇口岸1**界桩附近便道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后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5月底,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中缅边境便道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泽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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