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曾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6月8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景谷县公安局管辖,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因偷越国(边)境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13日,周某某再次从孟连县偷越国(边)境到缅甸,2020年10月26日周某某从缅甸以乘车、步行的方式偷越国(边)境到中国孟连县境内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活动轨迹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老五、梁某某13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检察官助理:罗宗梅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