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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城市环境保护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路****,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任海城市环境保护局**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胡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海城市**有限公司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进行虚假环保手续审批,放纵胡某某组织他人先后骗取海城市财政局环保补贴专项资金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环保项目申报材料、环保补贴支付凭证等相关书证;

2.证人孙某某、罗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某在任海城市环境保护局**期间,接受胡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海城市**有限公司于2010年申报105㎡烧结机机尾除尘器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011年申请出铁厂除尘设备技术改造项目、2015年申请14㎡竖炉烟气脱硫工程项目获得环境保护专顼资金补助提供帮助,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6年1月,先后分三次收受胡某某给予好处费共计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3909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投案,本案涉案款全部上缴海城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2010年105㎡烧结机机尾除尘器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申报材料、2015年14㎡竖炉烟气脱硫工程项目申报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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