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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包庇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3时5分许,王某某(已判决)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邱某某沿荣成市石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荣成市**路**路交叉路口西道路处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车辆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电话联系其表弟被告人周某某到现场顶替自己,被告人周某某到现场后对交警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识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润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荣成市桃园街道**村**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0631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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