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因2020年1月3日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会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处,钱某某(已起诉)等人在该会所四楼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仍受钱某某聘请长期从事接待嫖客、安排卖淫人员上钟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燕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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