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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路**小区****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今,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即墨区**洗浴中心三楼,组织焦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多名卖淫小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爆”等卖淫服务。被告人周某某系该洗浴中心三楼负责人,协助吴某某管理卖淫小姐和给客人介绍项目。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管理卖淫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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