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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周某甲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在柳林路高速时代城小区门口,由北向南行驶准备进入小区时与他人发生纠纷,与周某甲发生纠纷的人随即报警。当晚22时许,在阜阳市公安局城南新区派出所门口,周某甲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在警察将其强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过程中,周某甲采取侮辱、暴力手段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事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马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乙、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后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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