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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2********,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广宋村民委员会广宋汉三社,现住:陇川县**镇广宋村民委员会广宋汉三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陇川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陇川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的意见,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章凤镇方向向城子镇方向行驶。18时00分许,行驶至X214线K11+400处左转至**镇糖厂时,与对向岳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岳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9.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陇川县**镇广宋村民委员会广宋汉三社

2.案卷贰册

3.起诉书捌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取保候审_决定书复印件壹张

6.散装情况说明、病情证明各壹张

_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第二联)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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