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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23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拘留,于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71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01时4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A****号牌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江湄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江湄路烽记酒家对开路段倒车时,与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的停在路边的粤XH****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路**栋**房,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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