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镇**屯**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凌晨许,酒后、无证驾驶豫******号宝来牌轿车,至菏泽市昆明路与南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朱明帅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镇**屯**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