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佛山市**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时21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H****的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367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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