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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搭载朋友杨某某等人,驾驶粤C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香洲区翠微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嘉园路段时,看到有交警设卡查车,被告人周某某为了逃避检查,从驾驶位置爬到车辆后排,朋友杨某某从后排爬到驾驶位,并在交警检查下车查问时,不承认自己驾驶车辆的事实。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回交警大队通过核实讯问,证实是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等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 李岳洲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9185****;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及光盘四张、情况说明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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