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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威,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汉族,大学本科,工程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恒业雅苑****室。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威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威驾驶湘A4ZZ**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顺街上往城南新区方向行驶,22时16分,行至309省道180公里加100米(小地名:九五豪泰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周某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执勤民警遂将周某威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管(抗凝管E016094、E018350)各3.5ml,并将血样低温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后于2019年11月16日送至血样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周某威血样(抗凝管E016094)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及照片、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查获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某威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周某威的血液检测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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