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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经过建水县**路***路口900米,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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