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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8********,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的仓栅式轻型货车沿景大线由北向南行驶,16时50分许,行驶至景大线K16+650M时实施超车,与对向由南向北行驶陆某某驾驶云******号的小型轿车载叶某某、普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叶某某、普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液照片、登记表;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蕾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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