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号。2019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未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从云浮市区兴云西路胜利酒吧出发,搭载赵某某回云安区**镇后又自行驾车回云浮市区,当日02时50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云浮市S368线20公里+650米路段时与道路中间分隔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周某某被送至到云浮市人民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液作进一步检验。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出被告人周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
另查明,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车辆所有人蓝某某未就本次事故车辆损坏提出赔偿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现场图照;
2.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文书;
3.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锦婵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号。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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