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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五华县**村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镇**路**华府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勘验、检查等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雄彬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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