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七里坪乡寺坪村,住七里坪乡寺坪村南头1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53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号两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沿24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赤眉镇燕山边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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