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述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3时许,酒后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A0****)在北京市朝阳区香江北路广善路北口与人发生纠纷,他人报警后,周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6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6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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