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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3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大队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R****9号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伟

助理检察官:樊  树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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