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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周**,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汉族,高中毕业,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王府花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 9月2 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 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周**和其朋友在桐柏县城关镇小吃一条街吃饭,期间饮用了红酒,自述自己饮用有八两左右的红酒。饮酒后,周**驾驶豫R2007P吉普牌小型汽车从中医院旁边出发,去往县城找朋友。当晚21时4 9分许,当其驾车沿文化路向西行驶至六小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 7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遂将其带至桐柏第三医院提取其静脉血封存备检。经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2420号血醇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是:从送检周**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 6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周**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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