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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家属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吉A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德福街由西往东行驶,当行至德福街德惠市图书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0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和解协议;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肇事,并在肇事后逃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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