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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夏邑县******。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违法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7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公安处潢川派出所抓获,同日利辛县公安局对周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传唤拒不到案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周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三轮汽车,从利辛县陶集行驶至利辛县224省道2公里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利辛县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液,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1年1月12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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