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中学接送学生回家,行驶至枞阳县**路**镇**村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共载客15人(包括周某某),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载客超员百分之百以上,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乘车人信息,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 杨 红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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