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13时23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烟汕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197KM+577M处时,碰撞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H*****号小型轿车,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施学飞
检察官助理:姚珊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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