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4年8月29日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A****0小型轿车,行驶至车站大街市容环境管理局(南宁巷)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相撞,城区一中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94.9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6913****;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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