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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1时1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冠县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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