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尖草坪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0时54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晋A****T号棕色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尖草坪区滨河东路胜利桥底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0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20. 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满贵
检察官助理:周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尖草坪区**,联系电话1873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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