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C1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屏西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洪湾桥底掉头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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