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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丹县**镇**路**小区朋友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桂M****3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行驶往南丹县拉易村方向,行至南丹县丹城大道扯线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5.8mg/100ml。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19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士锋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077892786,保证人莫某某177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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