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壮族,大专文化,中国**保险公司柳州**公司**,家住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号**栋**单元**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D*****的“宝骏”牌普通小汽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前路段时,与当事人郑某某驾驶的无牌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到柳州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液,并将血液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超出80mg/100ml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882****,保证人:莫某某,联系电话:1817210****)。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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