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镇**小区**楼**单元**室。2013年6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类机动车案,被怀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13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二轮摩托车于柴沟堡镇一中南街附近被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周某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且周某某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其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01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视频、被告人周某某抽血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于取保候审,怀安县**镇**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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