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J6****号小车由恩平市恩城小岛桥往河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堤中路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9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3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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