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4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皇集乡郭庄和李原乡张窑十字路口时,自称与张某某所驾驶的豫N7M7**号轿车发生碰撞,张某某报警,柘城县公安局交警赶到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后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一份: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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