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中学对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鸿怡牌,车辆型号:HY1251-3,车架号:LNGTGJDA5EC900777)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宁县**镇**路**队**处,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07月27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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