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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本村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53分许,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五征牌三轮汽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涞源县浮图峪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样中乙醇量为109.6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9月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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