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县九重镇邹楼村家中出发,行至淅川县香花镇宋岗路与环湖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证人谢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王 昊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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