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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F****5二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行至本县城关镇康乐西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9月2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0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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