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职高文化,**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32分,在武冈市陶侃路“粤湘楼”店前路段,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7****小型普通客车被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2.99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申请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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