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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611031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寿县酉港镇神凤村15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雷克牌”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聂某某)行驶至汉寿县酉港镇神凤村12组路段时,与同向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湘07-M1350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车身左后角相撞,造成周某、聂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 年10月17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周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4.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聂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汉寿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饮酒地点照片及被告人周某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一夫、曾来保、云爱兰、肖峰、肖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所作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276465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1份。

4.认罚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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