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号。2015年9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雨湖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6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文星门路由护潭广场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至文星门路与铁轨的交叉路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1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238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号家中,联系电话1378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