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自述湖南**制药有限公司福建地区代表,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新城**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A1****号牌白色风神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元洪城附近出发,沿排尾路行驶至邮储银行附近时,撞到马路右侧护栏,造成车辆受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3时许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周某某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40.9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缴纳了人民币770元的护栏损坏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通话记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疾病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978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64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40.95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林振兴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新城**座**单元,联系电话:186716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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