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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00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政和县人,现住政和县**街**号。曾因酒后驾驶,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3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4年1月1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政和县**街**号家中独自饮酒。后周某某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县医院往政和县胜利街方向行驶,途经政和县**路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同月10日,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政和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1月16 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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