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00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政和县人,现住政和县**街**号。曾因酒后驾驶,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3年10月15日被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4年1月14日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政和县**街**号家中独自饮酒。后周某某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县医院往政和县胜利街方向行驶,途经政和县**路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其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同月10日,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政和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1月16 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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