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秦皇岛市海港区**局工勤岗工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沿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红旗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驾驶证、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党员身份信息核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4.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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