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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村**号**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凤镇**红绿灯处,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东凤镇**处,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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